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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男子買二手房正要住 鄰居卻說有問題是兇宅
廣州一男子買二手房正要住 鄰居卻說有問題是兇宅
2018-02-0608:06大洋網-廣州日報評論(人參與)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張丹羊通訊員陳傢威
市民馬某通過房產中介看中瞭海珠區江南西路的一處房產,然而在完成交易遞件後前去房屋打掃衛生時才得知此房中曾有人非正常死亡。馬某找到賣方協商解決退房退款未果後,隻好向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求助。在值班律師的努力下,最終馬某成功退房並獲得瞭相應的賠償。
這是近日出爐的2017年度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11宗典型事例之一。記者昨日從省法學會獲悉,目前,全省21個地級市都成立瞭中立法律服務社,廣州、佛山、東莞在縣區一級也設立瞭中立法律服務站,其他地級市的縣區級中立法台中包通馬桶律服務站也正在加緊建設中。2017年,全省各級中立法律服務社為4000多名群眾提供瞭免費法律服務。
買房打掃時才知“有事”
2017年5月,廣州市民馬某(化名)欲購買一套房屋自住。通過多日的看房比對,最後通過中介公司推薦,馬某看中瞭孟某的一套房屋。雙方通過中介公司於2017年5月20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馬某以157萬元向孟某購買其所有的海珠區江南西路一處房產。馬某支付瞭房款,並於2017年8月9日交易遞件完成。
當天,馬某去新購入的房屋打掃衛生,從鄰居處得知該房內曾經發生過自殺事件,並且是房東上門收租時才發現人已死亡,周邊居民都知情。得知這一情況,馬某立即聯系中介公司咨詢此事,中介公司表示也不知情。於是,馬某立即和經紀人一起找到業主孟某協商解決退房退款事宜,然而,孟某態度很惡劣地說“房屋內發生自殺事件”這事沒義務也沒必要跟買傢和中介說,並且拒絕退款退房。
馬某在2017年8月10日前往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進行咨詢。據代理律師分析,案涉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事件,案涉房屋應當認定為“兇宅”。賣方故意隱瞞案涉房屋情況,屬於欺詐行為。馬某隨後將孟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損失。
焦點1:賣傢是否知情不報?
被告孟某認為其不存在欺詐行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曾經有租客在房屋內自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通過中介公司促成的,原告應當追究中介公司不盡職調查的責任或者故意隱瞞的責任。
代理律師認為,該台中馬桶不通案的關鍵在於證實案涉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事件且在馬某購房過程中,孟某故意隱瞞這一事實。他們通過走訪相關鄰居、去當地居委會進行調查、申請中介公司經辦經紀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向當地派出所調取案涉房屋在2015年發生死亡事件的接處警記錄、勘驗筆錄、走訪筆錄、法醫工作記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
案件庭審過程中,原告馬某的代理律師對被告方的答辯意見提出反駁:被告答辯意見與事實不符,在起訴前原告通過中介與被告進行調解時,被告當面明確表示案涉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案件,並且被告直接說無義務向原告及中介說明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實;該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情況說明及法院調取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可以證實。
焦點2:買傢事前是否知曉?
被告認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約定中,原告已經表明其親自視察並清晰知道該物業現況等,不得借此拒絕交易。對此,原告馬某的代理律師提出,合同中所述原告“清晰知道該物業現況”是指該物業的物理現況。根據常識,原告不可能看出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案件。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人們對於“兇宅”的忌諱是一種民間習俗。民間習俗作為一種千百年傳襲下來的習俗和生活經驗,已經深深進入中國人的內心,是客觀存在並有一定合理性的。在法律層面上,這種合理的習俗在法律上可以歸為善良風俗,是受法律保護的,本案被告為瞭將房屋賣出或者為瞭賣高價而故意隱瞞“兇宅”這一重大事實,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瞭欺詐。
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調取的《受理報警登記表》《詢問筆錄》對於案涉房屋內於2015年發生過非正常死亡這一事實,法院予以確認。關於被告出售房屋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問題,根據公安的詢問筆錄可以得知,被告對案涉房屋內發生租戶非正常死亡的事情是知曉的。被告在出售案涉房屋時,不管是對中介還是購買人,均有披露真實信息的義務,應披露而未披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被告抗辯認為原告應當追究中介公司未盡調查義務的責任,但被告作為案涉房屋的產權人,是原告及中介方瞭解房屋真實信息的第一來源,被告該抗辯有轉移責任的嫌疑,對此,法院不予采信。由此,法院認定被告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欺瞞行為。最後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新聞鏈接:
類似情況並不鮮見
其實買二手房時買到所謂“兇宅”並導致糾紛的案例並不少見。本報2017年11月17日報道的《買婚房簽約後方知有內情》中,買房者在簽訂合同後才發現所買房產中發生過兇殺案,認為中介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而發生糾紛。
本報2015年2月13日報道的《百萬婚房竟是“兇宅”回水!》中,買傢在準備入住時發現所買房屋發生過自殺事件。因賣方故意隱瞞,買傢最終追回瞭房款。
教你避開“問題房”
律師表示,購房者在買房時可用以下方法避免買到“兇宅”:
1.多向鄰居打聽。建議購房者買房之前可以問問周圍的鄰居,發現房屋“身傢清白”後再最終敲定。
2.上網查找小區過往新聞。
3.寫清合同細則。就兇宅問題專門約定違約責任。約定兇宅信息披露條款。如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賣方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4.買房時遇到以下幾種情況,要對房子做進一步的背景調查:長期空置房;出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賣傢拒絕書面承認房子是否涉及兇宅信息的;賣傢戶口本上有因人員死亡而註銷戶口記錄,尤其是死亡年齡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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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男子買二手房正要住 鄰居卻說有問題是兇宅
2018-02-0608:06大洋網-廣州日報評論(人參與)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張丹羊通訊員陳傢威
市民馬某通過房產中介看中瞭海珠區江南西路的一處房產,然而在完成交易遞件後前去房屋打掃衛生時才得知此房中曾有人非正常死亡。馬某找到賣方協商解決退房退款未果後,隻好向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求助。在值班律師的努力下,最終馬某成功退房並獲得瞭相應的賠償。
這是近日出爐的2017年度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11宗典型事例之一。記者昨日從省法學會獲悉,目前,全省21個地級市都成立瞭中立法律服務社,廣州、佛山、東莞在縣區一級也設立瞭中立法律服務站,其他地級市的縣區級中立法台中包通馬桶律服務站也正在加緊建設中。2017年,全省各級中立法律服務社為4000多名群眾提供瞭免費法律服務。
買房打掃時才知“有事”
2017年5月,廣州市民馬某(化名)欲購買一套房屋自住。通過多日的看房比對,最後通過中介公司推薦,馬某看中瞭孟某的一套房屋。雙方通過中介公司於2017年5月20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馬某以157萬元向孟某購買其所有的海珠區江南西路一處房產。馬某支付瞭房款,並於2017年8月9日交易遞件完成。
當天,馬某去新購入的房屋打掃衛生,從鄰居處得知該房內曾經發生過自殺事件,並且是房東上門收租時才發現人已死亡,周邊居民都知情。得知這一情況,馬某立即聯系中介公司咨詢此事,中介公司表示也不知情。於是,馬某立即和經紀人一起找到業主孟某協商解決退房退款事宜,然而,孟某態度很惡劣地說“房屋內發生自殺事件”這事沒義務也沒必要跟買傢和中介說,並且拒絕退款退房。
馬某在2017年8月10日前往廣東中立法律服務社進行咨詢。據代理律師分析,案涉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事件,案涉房屋應當認定為“兇宅”。賣方故意隱瞞案涉房屋情況,屬於欺詐行為。馬某隨後將孟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損失。
焦點1:賣傢是否知情不報?
被告孟某認為其不存在欺詐行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曾經有租客在房屋內自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通過中介公司促成的,原告應當追究中介公司不盡職調查的責任或者故意隱瞞的責任。
代理律師認為,該台中馬桶不通案的關鍵在於證實案涉房屋內發生過自殺事件且在馬某購房過程中,孟某故意隱瞞這一事實。他們通過走訪相關鄰居、去當地居委會進行調查、申請中介公司經辦經紀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向當地派出所調取案涉房屋在2015年發生死亡事件的接處警記錄、勘驗筆錄、走訪筆錄、法醫工作記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
案件庭審過程中,原告馬某的代理律師對被告方的答辯意見提出反駁:被告答辯意見與事實不符,在起訴前原告通過中介與被告進行調解時,被告當面明確表示案涉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案件,並且被告直接說無義務向原告及中介說明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實;該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情況說明及法院調取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可以證實。
焦點2:買傢事前是否知曉?
被告認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約定中,原告已經表明其親自視察並清晰知道該物業現況等,不得借此拒絕交易。對此,原告馬某的代理律師提出,合同中所述原告“清晰知道該物業現況”是指該物業的物理現況。根據常識,原告不可能看出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案件。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人們對於“兇宅”的忌諱是一種民間習俗。民間習俗作為一種千百年傳襲下來的習俗和生活經驗,已經深深進入中國人的內心,是客觀存在並有一定合理性的。在法律層面上,這種合理的習俗在法律上可以歸為善良風俗,是受法律保護的,本案被告為瞭將房屋賣出或者為瞭賣高價而故意隱瞞“兇宅”這一重大事實,違反瞭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瞭欺詐。
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調取的《受理報警登記表》《詢問筆錄》對於案涉房屋內於2015年發生過非正常死亡這一事實,法院予以確認。關於被告出售房屋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問題,根據公安的詢問筆錄可以得知,被告對案涉房屋內發生租戶非正常死亡的事情是知曉的。被告在出售案涉房屋時,不管是對中介還是購買人,均有披露真實信息的義務,應披露而未披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被告抗辯認為原告應當追究中介公司未盡調查義務的責任,但被告作為案涉房屋的產權人,是原告及中介方瞭解房屋真實信息的第一來源,被告該抗辯有轉移責任的嫌疑,對此,法院不予采信。由此,法院認定被告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欺瞞行為。最後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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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情況並不鮮見
其實買二手房時買到所謂“兇宅”並導致糾紛的案例並不少見。本報2017年11月17日報道的《買婚房簽約後方知有內情》中,買房者在簽訂合同後才發現所買房產中發生過兇殺案,認為中介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而發生糾紛。
本報2015年2月13日報道的《百萬婚房竟是“兇宅”回水!》中,買傢在準備入住時發現所買房屋發生過自殺事件。因賣方故意隱瞞,買傢最終追回瞭房款。
教你避開“問題房”
律師表示,購房者在買房時可用以下方法避免買到“兇宅”:
1.多向鄰居打聽。建議購房者買房之前可以問問周圍的鄰居,發現房屋“身傢清白”後再最終敲定。
2.上網查找小區過往新聞。
3.寫清合同細則。就兇宅問題專門約定違約責任。約定兇宅信息披露條款。如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賣方未曾予以書面披露,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4.買房時遇到以下幾種情況,要對房子做進一步的背景調查:長期空置房;出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賣傢拒絕書面承認房子是否涉及兇宅信息的;賣傢戶口本上有因人員死亡而註銷戶口記錄,尤其是死亡年齡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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